日本新任防卫大臣小泉进次郎上周在日本媒体上公开提及“日本引进核潜艇的必要性”。他的理由是“日本周边环境已经变得如此严峻”,且“周边国家都拥有核潜艇”。此前,日本防卫省下设的“从根本上强化防卫力相关专家会议”曾于9月份提交报告,称为强化“反击能力”,日本海上自卫队需为潜艇搭载可发射远程导弹的舰载垂直发射系统,而该系统的有效运用要求潜艇具备远距离且长时间潜航能力。基于此,该报告建议日本研发核潜艇。进入10月份,自民党与日本维新会在建立执政联盟的同时,也达成研发核潜艇的协议。这一系列言论和动态表明,核潜艇研发可能正在进入日本政府政策议程,因而引起地区国家乃至全球的警惕。
事实上,早在前首相小泉纯一郎时期,日本政府就曾秘密探讨研发核潜艇的问题。进入本世纪第三个十年后,日本关于核潜艇研发的讨论逐渐公开化。岸田文雄出任首相后不久,推动了“安保三文件”的修订。在相关的“防卫力强化加速会议”上,时任防卫大臣岸信夫称“不排除任何可行选项”。不久前,日本新任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针对核潜艇研发同样使用了“不排除任何可行选项”的表述,可谓一脉相承。
日本在研发核潜艇方向上愈发积极,部分原因是其寻求与美国建立“核共享”机制的尝试受挫。在此背景下,追求独立核能力被日本右翼政治势力渲染为“国家安保战略的重要一环”。但日本此举存在明显且严重的国际“合规”问题。
首先,日本研发核潜艇将冲击其国内和平主义规范。二战后,日本和平主义规范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确立,并被日本社会内化,具约束力。依据日本和平宪法第九条第二款中“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规定,日本自卫队的武器装备仅限于“出于自卫目的的必要最小限度”,即“不拥有攻击性武器”。此前历届日本政府主流见解认为,核潜艇明显属于“攻击性武器”。同时,在和平主义规范影响下,日本于1955年制定的《原子能基本法》明确规定,“核能利用仅限于和平目的”。因此,研发核潜艇不仅与现行法律框架相悖,也突破历届政府对“实力”的既定见解,将进一步削弱国内和平主义规范效力。
不仅如此,日本研发核潜艇还将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当前,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正面临严峻挑战。美英澳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奥库斯)框架下的核潜艇合作已引发国际社会广泛担忧,被称为“教科书级别的核扩散”,破坏了本已脆弱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相比之下,日本研发核潜艇对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与规范的冲击甚至更大,原因有二:其一,日本长期发展民用核工业,近期又加快推动部分核电站重启,并选择可获得乏燃料钚的核电路径,使其具备获得武器级高浓缩铀作为核潜艇燃料的能力和可能。其二,日本的核不扩散承诺存疑,缺乏有约束力的国际监督。虽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缔约国,但日本未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TPNW),原因在于其为“核门槛”国家并有“潜在拥核”之嫌,近年来还有右翼政客公开宣扬“现实拥核”。此外,日本钚核电站及其衍生的钚在美国庇护下缺乏国际监督,为高浓缩铀用于核潜艇动力甚至核武器用途留下潜在“漏洞”。
毫无疑问,研发核潜艇超出日本和平宪法允许范畴,将严重危及地区和平与战略稳定。鉴于核潜艇的技术特性,日本此举将加剧军备透明度降低,引发周边国家乃至全球强烈担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近年来将大量防卫预算投入军事人工智能领域,意在加速军备智能化布局。如果应用于核潜艇,人工智能运算过程存在“黑箱”现象,可能带来更大核扩散风险。
试图将核潜艇研发从政策建议纳入日本政策议程,意味着日本正作出严重负面示范,这将极大削弱其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信誉。国际社会绝不能容忍日本随意释放这种“核冲动”。
(作者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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