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前世界冠军滕义受贿逾亿元获刑14年:利用人脉关系谋不当利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象新闻”。

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的部分细节。

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滕某曾是世界冠军,经常陪名人打球,在北京拥有丰富人脉资源。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简称向家坝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亿元,其中6757.65万元已到位,4800万元未完成。

2024年9月13日,天门市法院一审判决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滕某提起上诉,汉江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比对相关信息获悉,上述曹某晶即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湖北省原副省长曹广晶。曹广晶于2022年2月落马,同年9月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曹广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并称其“贪欲膨胀,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2024年5月24日,曹广晶因受贿、泄露内幕信息,被徐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公布的世界冠军榜中,仅有一人姓滕,即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义,滕义还是1987年第39届世乒赛男团冠军成员。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世界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逾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11月4日公布的汉江中院判决书显示,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逮捕。

天门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滕某、陈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与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认识。因滕某是乒乓球世界杯男子单打冠军,且在北京拥有广泛人脉,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人脉,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受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相关人员请托,通过曹某晶职务帮助,促使某某公司中标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1.1557亿元,其中6757.65万元已到手,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上半年,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为顺利中标向家坝工程,建议总经理周某华找关系争取中标。周某华请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学帮忙,杨某学知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滕某同意并通知曹某晶,曹某晶答应帮忙。通过曹广晶帮助,某某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随后,陈某光在滕某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及某某公司总经济师刘某云接触,商谈收取好处费事宜。经商议并请示滕某同意后,陈某光安排其妻弟张某孝借用福建省某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与某某公司向家坝施工局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收取3057.65万元好处费。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向陈某光转账2919.14万元。资金到账后,陈某光按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

此外,滕某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好处费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已到手,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乌东德水电站四个项目进行招标。某某公司为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赴京请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帮忙,滕某同意并通知曹某晶,曹某晶答应帮助。最终,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多项工程,合同金额达32.36亿元。

因滕某不信任陈某光,安排郭某北代替其与周某华对接收取好处费。郭某北在滕某安排下,与周某华等人多次商议。某某公司同意给予滕某、郭某北2000万元现金及价值7亿元的工程量作为好处费。因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华安排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奖向郭某北分12次转账3700万元。资金到账后,郭某北根据滕某安排划转部分资金。2018年7月,郭某北继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最终确定支付8500万元,但其中4800万元尚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某某集团原董事长曹某晶的密切关系,借助其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巨额好处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中,滕某收受好处费1.1557亿元(6757.6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万元均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和郭某北涉案金额含既遂与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数额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密切者,受请托通过职务行为牟利,属主犯,应依法按照全部犯罪事实处罚。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参与收受好处费,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判决: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陈某光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万元;郭某北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0万元。

判决还没收陈某光退赃款350万元及某甲公司缴纳赃款76.44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万元(含62.07万元税金),以及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上缴国库。

滕某、陈某光、郭某北均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滕某上诉理由包括:1. 收受的费用应认定为中介费,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 如构成犯罪,系主动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3. 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陈某光、郭某北也分别提出上诉意见。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关于不构成罪名的辩护,法院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本案中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有感情或利益关系能施加影响,属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且陈某光、郭某北受其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均构成犯罪主体。

关于量刑争议,二审认为滕某涉案金额巨大,且系主犯,一审量刑十四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不当。陈某光、郭某北虽数额较大,但属从犯且有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一审判处十年以上刑期过重,故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其中,郭某北在羁押期间曾抢救同监室人员,表现良好,二审予以考虑。

最终,汉江中院二审维持滕某一审判决,将陈某光刑期由十年减为七年,将郭某北刑期由十一年减为九年。

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主编:彭丹

编辑:杜卉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11-13/doc-infxfnye5600553.shtml

admin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